榕四类城乡居民可获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年度封顶2万元
福州日报9月30日讯(记者 朱毓松 柯竞)日前,市政府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提出,遵循“救急、救难、公平、便捷”原则,对四类具有本地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进行医疗救助。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我市将构建多层次救助模式,以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救助。资助参保参合: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
特殊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特殊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在年度限额内,对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住院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年度合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20000元。
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根据实际情况,经调查审核后,给予个人自付部分50%救助,每人每年封顶10000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超过申请家庭本年度总收入额的;二是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12个月低保标准之和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贫血七类。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持社保卡、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医院就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异地参保的,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医疗救助。
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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