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局长:企业发中奖性红包应缴税
春节期间全民抢红包现象异常火爆。那到手的红包到底要不要纳税?
3月12日,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包括《第一财经日报》在内的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纳税,而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
比如,微信与央视春晚合作的除夕夜全民抢5亿红包活动,其实就相当于企业给个人派发红包,个人抢到红包则需要纳税;而同事亲友在微信群里收发的小红包则无需纳税。
“我还注意到网友有一个观点,叫‘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我认为讲得好!你们觉得呢?”王军笑着问在场记者。
王军表示,发红包的前提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而企业派发给个人中奖性质红包应纳税和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是于法有据的。
财税专家汪蔚青对本报记者表示,这里的法是指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发给外部无关人员的红包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个人需要缴纳个税,税率为20%,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表示,春节期间,虽然企业发了5亿元红包,可用户抢到的只有4亿元,税交了1亿元。
这正是企业代扣代缴了1亿元的个人所得税。
王军表示,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也于情有理。马化腾称,亲友间在群里发的个人红包不用担心,因限额在200元以内,所以免税。
税务律师丁斌告诉本报记者,法律规定个人之间的赠予是免税的,它不同于偶然所得。但如果是一个企业接受了赠予收入,最后要缴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接受赠予则无需缴纳个税。
其实,红包只是现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下催生的新事物之一,王军表示,税务机关会对新事物、新业态密切跟踪研究,而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王军还谈到了微信红包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的启示。
他说:“微信红包让我联想到有奖发票的改进问题。大家是否还记得前些年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促进以票管税,实施了有奖发票制度。但手工操作起来有些麻烦。比如,要动手刮开看看是否中了奖,中了小奖还要跑路乃至跑较远的路去领奖划不来,保管发票又易丢易损,等等。所以这项初衷很好的制度未能发挥出预想的效应。”
王军接着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互联网+’的要求,如果我们把发票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实行‘互联网+有奖发票’,人们不用手工刮,手机‘扫一扫’就知道是否中了奖,也不用特意跑路去领奖金,按一下手机就能领到奖,还不再担心发票损坏丢失等。这样的话,肯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以票管税效果。”
【责任编辑: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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