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人文化宫汽车充电桩 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询价采购标前更正公告
1、原公告项目名称:福州市工人文化宫汽车充电桩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
2、首次公告日期:2019-10-30
3、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①原询价采购文件第16页,二、合作期限“自2018年…起”,更正为:“自2019年…起”。
②原询价采购文件第17页,三、场地交付及项目建设,第3点中“…甲方建成场中场管理系统或智能地锁之前,由乙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协调管理,但应对充电车辆免收停车费”。更正为:“…甲方建成场中场管理系统或智能地锁之前,由乙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协调管理,5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收停车费,超过时间乙方另行收取停车费。”。
③原询价采购文件第18页,(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3点“…乙方应保证充电停车位为新能源车辆充电专用,非经甲方允许的非充电车辆不得占用充电停车位,且乙方不对在充电停车位停放充电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它任何费用…”,更正为:“…乙方应保证提供足够的充电停车位为新能源车辆充电专用。在充电停车位明显闲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允许非充电汽车停放。甲方不得将充电停车位用于非充电性营利…”
④原询价采购文件第19页,删除第9点“如乙方发现充电桩遭到破坏,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提供线索,配合甲方向损害人追偿。如乙方发现充电桩存在故障,应立即暂停使用,并通知甲方。”
⑤原询价采购文件第19页,第11点“乙方给予进入场站充电的新能源汽车【4】小时免收停车费的时间,超过【4】小时的部分由乙方按照乙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更正为:“乙方给予进入场站充电的新能源汽车【5】小时免收停车费的时间,超过【5】小时的部分由乙方按照乙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⑥原询价采购文件第20页,六、协议终止,第3点“因政府政策原因、甲方内部经营策略调整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更正为“因政府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⑦原询价采购文件第21页,十、特别约定,第2点“…经甲方第二次书面催告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需向甲方支付甲方所投入设备金额的200%作为赔偿,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更改为:“…经甲方第二次书面催告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投资金额的1.5倍给予赔偿。”
⑧原询价采购文件第21页,十、特别约定,第3点更正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按解除协议前三个月月均营利收益×本协议剩余期限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更正公告后,领取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的时间延长至11月11日下午18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延长至11月12日18时;报价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变更为:2019年11月13日上午9点30分;报价地点与其他事项不变。
5、已领取《询价采购文件》的投标报价人,无需重新报名。
6、采购人咨询电话:0591-83253481,联系人:黄女士。
福州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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