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晋安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窃听、窃照案
案情简介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其扭曲的心理需求,在多家酒店及宾馆的房间内非法安装并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案的视频、照片及受害人群数量庞大,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影响相关涉案酒店、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广大公众愈发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但花样百出的偷拍手段也让人防不胜防。
作为晋安法院审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在对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偷拍偷录行为,侵害了众多公民的隐私权,对公民个人生活及社会都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序良俗造成极大破坏,侵害公共利益,为此判决被告人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晋安法院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手段惩治犯罪,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
法官提醒:
1、酒店安全直接关系到客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民众应尽量选择管理规范的酒店。入住酒店后警惕身边是否有隐藏的针孔摄像头,遇到被偷拍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酒店要承担管理责任,在安全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窃听、窃照设备,优化酒店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有关部门应重拳出击,加大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法交易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完善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晋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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