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停车位两种收费标准,福州这些小区的做法合理吗?
在同一个小区里停车却遭遇“区别对待”,这是怎么回事?小区公共停车位业主租户两种收费标准?
位于台江区群众路的福德都会小区,建于2006年,虽然小区楼栋不多,但车辆却不少,除了地库之外,地面上的公共区域也都停满了车。
记者在小区内外走了一圈,找到了负责车位出租的管理员。管理员告诉记者,车位以包月形式出租,业主一个月100元,租户一个月则要150元。
福德都会小区车位管理员:比如说是你的房子,租你100元,你是租户,租你150元,就是这样子的。
记者:为什么要多50元钱?我物业费都有正常交。
福德都会小区车位管理员:物业费另外的当然正常交,这个都不要讲,你们租户不然停到别的地方也行,我这边实在没办法,统一这样子规定的,十几二十年都是这样。
那么,交了钱是不是一定就有车位呢?管理员却表示不一定,小区里的车位全靠抢,每天谁能抢到车位,就谁停。
不过,在聊天中,这位管理员却透露,如果每个月支付300元的停车管理费,她就可以帮忙预留车位。现在小区车位紧张,甚至有人愿意每个月出六七百元。
福德都会小区车位管理员:你也听到人家讲了六七百元都有人租,不要问我了。你们都知道六七百都有好多人租,我们现在手上的车位,我们帮你收进去,车在里面堵,三更半夜打电话给我们都睡不着觉,我们该控制就控制。
同一个小区两种收费标准,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区别对待是为了保护业主权益?
位于仓山区浦上大道的正祥一品新筑小区,建于2007年。业主每个月收取60元停车管理费,而租户则要收取150元,整整超出业主两倍多,车位也是先到先得。
对于为何要采取两种收费标准,他们表示,小区里的公共停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求。
正祥一品新筑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为什么业主会少这么多,因为我们本身就是不愿意租户什么有车停这边,因为业主已经完全不够停了,本身业主就不够停了,先保证业主。
那么,租户找业主代办停车手续,是否就能享受到业主待遇呢?正祥一品新筑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表示,不可以。
正祥一品新筑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到时你来办停车协议的话,行驶证身份证都是你的。
记者:那我让房东帮我办行不行。
正祥一品新筑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也不行,那行驶证是你的啊,不是他(房东)的。
记者:房东的亲戚这样来办不行吗?
正祥一品新筑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不行。
记者:管这么严。
正祥一品新筑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对啊,(总公司)上面定的,我们也没办法,这个我们也做不了主,物业公司上面规定的,不是说我这个物业处定的。
按照物业的说法,僧多粥少,只能先保证业主的利益,但事实上,即便租户交了超出业主两倍的停车管理费,业主也不见得就有车位停,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小区的居民又是怎么看的?
市民1:不合理,应该要平等对待。
市民2:我觉得应该是这样子的,要不然都可以说我住这里面,其他地方都可以停到这边来,业主就没地方停了,我觉得是合理的。
市民3:我觉得不接受,因为不管是租户还是业主,你同样是这种房子的,我觉得应该是同等的,就不应该搞两种标准。
市民4:我觉得如果差价控制在30元以内的话,还比较好接受,如果差价100元以上的话,就是有一种歧视,相对来说可能租户也不太好接受。
小区停车“区别对待”合理吗?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8月10日起,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已放开,不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畴,实行市场调节价。
不过,律师表示,同一个小区对业主和租户实行不同停车费收费标准并不合理。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超:其实我认为在做一个区别的双重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合理。因为,首先租客所享有的房屋使用权,这个权力的来源是基于他对房屋的租赁所享有的。这个权利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转让,不应当是一个阉割的转让。如果我们今天要对小区的租客跟其他业主做一个区别对待的时候,其实是变相侵害了作为房东的这个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
律师指出,物业或者业委会做出这个决议的初衷,可能是想通过价格杠杆调控小区停车,本意是好的,而这也的确是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因此,如果居民对停车收费有异议可以与业委会或物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一个车位两种收费标准你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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