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野生动物还拍照炫耀?严惩!
2020-11-25 13:39:07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福建频道
2019年9月,福州永泰山区一村民林某在网上购得捕猎工具,并将其放在永泰县某水库附近的林场。通过捕兽夹,他猎捕到一只“山鸡”,将其带回家宰杀食用。见这只“山鸡”的羽毛很漂亮,他还拍照在朋友圈炫耀了起来。
然而,林某不知道的是,被他猎杀的这只鸟,并非“山鸡”。经鉴定,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十分珍稀。
今年2月,永泰县公安局将这起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移送至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日前,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对林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福州市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中,林某猎捕、杀害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已经死亡,无法进行生态修复。
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与永泰县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先由法院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案发地丹云乡溪尾水库附近,至少设立5块保护野生动物敬告牌,并且每月至少在该地巡逻一次,每次巡逻时间不少于1小时;再由永泰县检察院的刑事执行部门负责监督生态修复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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