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励惩戒 晋安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长期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近年来,晋安区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今天,为大家带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相关知识。
哪些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可被纳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对象?
■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纳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对象将享受哪些激励措施?
■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同时还在发展改革领域、交通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土地使用、税收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外贸投资等方面提供便利与支持。
哪些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各行业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应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各行业惩戒措施。
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对象将被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发展改革领域、交通领域、土地使用、税收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监总局审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及时从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局网站撤出其失信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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