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商集团创始人集资诈骗被判无期 造成实际损失超16亿
2020年7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集团)、被告人吴友建、孔祥国等7人集资诈骗一案,对盐商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吴友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对孔祥国等其余6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二百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被告人吴友建成立被告单位盐商集团,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后围绕盐商集团逐步组建“壹理财”“旺财猫”“壹盐双创”“中金华泰”等融资平台,以及言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禹公司)等放贷平台。
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友建指使言禹公司提供虚假债权资料,由“壹理财”“旺财猫”等融资平台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平台虚构的投资项目、“中金华泰”平台虚构的应收账款、信成基金违规发行的基金产品等,采用投放广告、发放宣传单、冠名赛事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非法集资共计50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均被转入盐商集团、吴友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34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支出、归还债务、个人消费、放贷及投资等。至案发,造成1.6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6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盐商集团及被告人吴友建等7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盐商集团、吴友建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80余人旁听了一审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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