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后果严重!福州一女子获赔
福州的吕女士到一工程监理公司应聘,工作一年多,虽然她多次提出要求,可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部门裁决该公司需支付补偿金额。
公司不服,起诉吕女士,鼓楼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2倍工资差额3.3万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00元。
工作才一年,被解除聘用关系
吕女士是福州人,2015年四十出头的她到一工程监理公司应聘文员,因为在之前的单位就负责行政等工作,经验丰富,很快面试通过。
监理公司同意录用吕女士,在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之后,公司告诉她,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2500元/月,转正后可以拿3000元,每年还会加薪300元。
哪知才工作了一年,公司称其不服从安排,未履行职责,解除与她的聘用关系。
吕女士不服气,申请了劳动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还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很快,仲裁委做出裁决,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92.3元/月,公司要支付她2倍工资差额33100.6元及经济补偿金3100元。监理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免责
法庭上,吕女士称,曾多次催促监理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监理公司则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上只盖有吕女士名字的方形印章,而未有其本人亲笔签名,而且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印章曾被吕女士本人使用过。因此,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不能免除监理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外,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监理公司应向吕女士支付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33100.6元,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100元。(N海都记者 林威 通讯员 胡丽丽 王夏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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