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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清出台17条措施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2020-02-10 15:38:46  来源:壹福清
  

  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9日

  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

  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福州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01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2020年,福清市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发挥玉融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

  3.积极对接省再担保公司,争取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风险范围。

  4.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根据发放贷款资金、笔数及占比进行综合考评排名前3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新增财政性存款1亿元、0.6亿元、0.4亿元奖励。

  5.对因疫情导致出现暂时经营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还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延期。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归还的贷款,不视为违约,不将客户纳入违约客户名单,免收客户罚息,征信进行保护按正常报送,不产生逾期记录。对于开展该项业务的银行,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玉融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单位:人行福清支行、银保监组)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入选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未列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经工信、商务部门确定后,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2.积极对接省财政,争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3.进一步发挥省、福州市技改基金作用,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对在库及新增项目,福州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4.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5.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融分支机构及福清泰隆村镇银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办、福清泰隆村镇银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清支行、银保监组)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1.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2.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行福清支行、银保监组)

  02做好企业服务

  (四)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福清市税务局)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福清市税务局)

  (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对承租我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

  2.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如不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3.落实上级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

  (责任单位:市国资中心、商务局、财政局、工信局、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企)

  (七)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1.落实各级电商政策。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

  2.对已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属国企)

  (八)发挥规上企业带动作用

  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由市工信局牵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帮扶带动作用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2.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

  3.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园区、镇(街)、市直审批部门)

  (十)加强企业复工服务

  用好跟踪服务企业“双保”行动APP系统,在疫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03

  (十一)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二)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福清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福清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福州市医保中心福清管理部)

  (十四)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五)企业招工补贴

  对初次来融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贴给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04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设立企业帮扶资金

  由市财政牵头设立1亿元企业帮扶专项资金,确保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七)积极落实帮扶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出台具体配套细则,简化政策兑现程序。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率。全市各园区、镇(街)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帮扶工作,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园区、镇(街)和市直有关单位)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其中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福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清市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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