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下发通知 加强不同类型房屋租客排查管理工作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同类型房屋租客排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小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出租房租客的排查管理,推进泉州村(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网格化排查
(一)建立分片包干制度。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要进一步推进辖区各乡镇(街道)全覆盖落实网格化管理,并组织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对所有城市小区公寓、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出租房等不同房屋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开展拉网式排查。以村(居)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包片干部、村(居)“两委”、社区民警、志愿者等组成网格管理小组,深入城市小区、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和农村出租房,对租客开展“拉网式”摸排、访查、登记(详见附件1),建立台账,做到“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无死角全覆盖。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辖区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落实双重申报制度。流动人员等市外返泉人员,必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双重如实申报,由返泉人员本人和提供居所的业主(包括房东、房东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须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员工住所的企业)向居住地村(居)报告;投靠亲友居住的,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房屋租赁中介配合村(居)开展排查和登记,并对到店租客测量体温,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村(居)。
二、加强人员健康管理
(四)建立健康管理档案。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要发挥专业作用,对属地租客等人群建立健康信息卡(详见附件2),一人一卡,完整登记有关信息资料。
(五)实施分类健康管理。一是对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泉人员(含到过上述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二是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泉人员,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三是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等5种类型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定点集中,单间硬隔离;四是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或同房屋共同生活者,除一人实施居家观察外,其他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定点集中,单间硬隔离;五是上述5种类型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一般接触者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期间严格限制与他人接触。
居家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管理的对象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须向居住地的村(居)报告,一律由村(居)负责报告120转送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六)落实必要管控措施。各村(居)要杜绝举办各类庙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督促落实“红事”停办、“白事”简办、不串门、不聚集、少外出;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开展封闭管理,对进出人员适度管控、体温测量等必要的管控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况对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三、规范开展预防性消毒
(七)落实重点场所消毒工作。各村(居)及城乡结合部重点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消毒工作,尤其是出租房人群聚居点,开展全面、反复、多次消毒,消毒后要做好消毒记录。
(八)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级卫监、疾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检查、指导村(居)落实以环境清洁、开窗通风等为主的卫生措施,全面开展消毒员培训,指导村(居)按照相关指南,规范开展防控消毒工作。
(九)倡导良好健康行为。各村(居)要加强公共场所清洁和通风,持续整治环境卫生,按规定处理垃圾污物,切断病源传播途径;保持小区、楼栋等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四、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
(十)开展全面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福建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市公安局等五部门下发的《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泉公综〔2019〕412号),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个人、单位、社会普遍受益。各村(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突出做好租客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防疫宣传全覆盖、全告知、全知晓,指导出租客等群体按照有关防护手册做好自我防护,引导市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一)坚持正反方面宣传。要大力宣传村(居)在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用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营造全社会参与疫情社区防控的良好氛围。同时,重视发掘、收集、宣传疫情社区防控一线的警示案例,以具体事例教育引导群众。
五、强化督导检查
(十二)压实主体责任。出租房东、出租单位和提供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负起主体责任,对居住人员开展全覆盖的防疫宣传告知和主动申报。对不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企业主、户主及流动人口本人,由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核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重顶格处理。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并视情奖励(举报电话:0595-22188667、110)。对未及时报告而发生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主体责任。
(十三)强化督导问责。摸排、访查、登记工作即日起纳入市新冠肺炎巡回督查内容之一,进行巡回督导。凡未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由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核查,视情问责追责;造成疫情扩散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备注:
1.本表用于统计2020年1月8日以后由湖北等重点疫区来泉的人员。
2.临床表现中出现“咳嗽”、"气促”打“√”否则打“×”;“体温”填实测温度。
3.过敏史:过敏主要指青霉素、磺胺、链霉素过敏,如有其他药物或食物等其他物质(如花粉、酒精、油漆等过敏),请写明过敏物质名称。
4.入院治疗病人请在其他说明填写收治入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间、收治医院),入院后无需再填写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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