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后拒绝过户 哥哥告妹妹索 “不当得利 ”
借名买房,可能导致亲人反目、朋友成仇人。近日,海沧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兄妹俩因借名买房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案件。
据悉,这起案件中,哥哥为帮妹妹落户,以妹妹的名义买了一套房。购房4年后,哥哥要求妹妹把房子过户给他,遭到妹妹拒绝。最后,哥哥补偿27万元,妹妹才把房子过户给哥哥的女儿。不久前,哥哥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妹妹,要求返还27万元。
“借名买房”后,妹妹拒绝过户
2013年,李大哥于海沧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并与妹妹李小妹、妹夫签订协议书一份。这份协议中约定:李大哥出资并授权李小妹代理签订购房合同,以达到让李小妹拥有落户厦门的资格,双方协议等办理好交房及办理产权证和落户事宜之后,李小妹须无偿将上述房产过户或全权委托公证给李大哥。
购房4年之后,在李小妹未完成落户的情况下,李大哥一家要求妹妹把房子过户给他,却遭到了李小妹拒绝。
当时,李小妹拒绝的理由是:从2013年到2017年,该房产增值了300多万,而李小妹因为名下有房子,无法享受到首套的购房优惠政策,这几年因此失去了一些购房机会,哥哥应补偿给她30万元,她才同意过户。
哥哥给了27万,妹妹才将房子过户
后来,经过协商,最后李大哥同意以27万元补偿给李小妹,李小妹将房子过户给李大哥女儿。
本来事情至此告一段落,但是时隔一年多后,李大哥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妹妹和妹夫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二人返还27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妹妹和妹夫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几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已依据《协议书》履行完各自义务并享受权利,李小妹获取27万元补偿款系依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李大哥的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大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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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几平方米面积兄妹四人对簿公堂
为争几平方米面积,兄妹四人对簿公堂。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
原来,已经离世的王老汉留下了一套面积仅44.8平方米的房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四个子女因为几平方米的面积之差引起了争执。小儿子去世后,其妻女起诉,要求继承所属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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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法官入村调解,村里的干部也协助做工作。法官劝大家,既然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同时适当考虑一下大儿子当年的贡献,其余人稍作一点退让。
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老大分得14.8平方米的产权,剩余30平方米的产权再均分成三份,如遇国家拆迁,四方当事人按照上述约定的份额取得相应比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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