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个人毁损燃气管道最高罚5万
《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出台
个人毁损燃气管道最高罚5万元
擅自将燃气管道包裹是违规行为
不久前,泉州市燃气公司排查发现,市区有相当数量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被一些违法建筑占压包裹。今后,这种现象将受到处罚。昨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20年2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如果违反,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侵占燃气管道设施
《办法》所称燃气管道设施包括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以及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其他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的监控、检测设施。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从事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燃气、安全生产、公安等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报告,应当立即派员处理。
不久前,泉州市燃气公司经过集中排查发现,市区有相当数量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被一些违法建筑占压包裹,这些现象主要集中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占压包裹燃气管道的多为私自违法搭盖的建筑物、室外地板、台阶、花圃、菜地、水池等,还有的将花盆、废料等杂物直接放置在燃气管道上面。
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用户申请30日内予以通气
《办法》规定,用户提出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对符合用气条件,不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三十日内予以通气;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一百八十日内予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应当书面向用户说明理由。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施工。用户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
不得擅自改装计量装置
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用户如果违反,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不得进行危害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如果违反,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用户盗用燃气,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12月13日,市区坪山路靠近泊捷酒店附近,坪山路PE燃气管道被排水管道施工打桩机损坏导致漏气。《办法》对这种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
(记者 王金植 黄枫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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