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被扣分怎么办?厦门市税务局来解答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逾期申报、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未及时报送财务会计制度……纳税信用评价因此被扣分该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纳税信用常见的扣分指标提出补救措施。厦门市税务局近日就纳税信用修复新规进行解读。
纳税信用修复不是纳税信用复评
《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厦门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信用修复”不同于“纳税信用复评”。前者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其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是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非正常户纳税人先“解非”再修复
纳税人在税务局系统中有几种状态,绝大多数是“正常户”,“停业”“注销”“非正常户”等也比较常见。其中,“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税务人员提醒,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失信行为越早纠正,挽回分值越高。”税务人员说。例如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即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可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哪些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公告》明确,三种情形下,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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