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规 道路大修后三年内不得再挖
东南网12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曾宇姗/文 常海军/图)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道路反复开挖影响交通出行的现象,一直被市民诟病。近日,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印发了《厦门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要求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予道路挖掘(占用)许可。
1 遵循“尽早还路于民”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每年向建设项目所属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总需求计划,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报送下一季度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计划。其中,涉及市政设施提升改造、老旧城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的,立项并明确建设单位后应立即报送;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可免于报送。
同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计划,统筹编制下一季度施工调度审批计划。对于审批需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安排:编制时,应遵循“交叉合并”“分段施工”等原则;时间安排应避开市年度重大活动期;同一区域、同一路段,应通知各相关建设单位沟通、协调,签署协议,明确责任。
审批过程中,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还应遵循“尽早还路于民”的原则,统筹考虑天气、交通、重要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时限。
2 小面积维修应当日完成
此外,《规定》中要求,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把对市民出行、生活等影响降到最低。例如,道路施工路段要确保车辆、行人有安全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施工时间应尽可能避开车辆通行高峰期;跨越各类地下管线施工沟槽的通道必须搭设安全、可靠的便桥;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道路施工,应当采取切实安全可靠的覆盖措施等。
针对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则必须设置分隔设施,严格控制施工围挡占用范围,做到规范、美观、安全。市区主次干道、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分隔设施,移动分隔的设施宜为1.8米、固定分隔的设施高度不低于2.5米。
路面修复方面,应确保时效性。不修路基的情况下,沥青路面、人行道的小面积零星维修应当日完成,大面积缺损修复应在五日内完成;需修路基的情况下,沥青路面、人行道的小面积零星维修应在七日内完成,大面积缺损修复应在十日内完成;遇到降雨、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工期。
3 充分重视地下管线安全
在《规定》中,地下管线的安全问题也备受重视。前期,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道路养护单位提供工程范围内正确有效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明确工程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应召开管线产权单位协调会议。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探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材料,组织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施工单位与道路养护单位则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施工中,务必遵循规范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尤其在燃气、电力、排水等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时,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人员实行“旁站”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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