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明年施行新规 厦门放宽家庭收入标准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想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注意了,又有利好消息!昨日记者获悉,因2017年公布的标准即将到期,市住房局正式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发生了变化,经过科学合理测算后,此次对原标准进行更新调整,新标准更贴合市民收入实际情况。
今日日报为您解读新标准体现出的三大变化。
变化一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2人以上家庭收入(资产)标准放宽
记者从新标准中看到,相比原标准,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保障面积标准没有变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的本市户籍家庭仍属住房困难之列。
不过,部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提高了。原标准要求,2-3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根据新标准,2-3人户的家庭年收入要求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4人及以上户的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举个例子,我市某2人户家庭年收入为10万至11万元,原本不具备申请保障性租赁房资格,新标准执行后,也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需要提醒的是,1人户本市户籍家庭想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其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不变。
变化二
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分档
2人以上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标准拓宽
据悉,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年收入情况实行租金补助,根据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相应标准的租金补助。其中,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新标准中,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标准也有调整。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的,将被划定为低收入家庭执行补助。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的,可按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
相较原标准,新标准中被划定为低收入家庭执行补助的标准不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的2-3人户家庭年收入、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分别提高了1万元、2万元。
变化三
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
4人以上家庭收入标准放宽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是把厦门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在厦无住房的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产品。各类在厦无住房的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须通过单位集体申请的方式申请单位集体宿舍型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想要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也要满足相应的家庭收入标准。
新标准指出,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若想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1人户家庭的年收入应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不高于20万元,这些相较原标准没有变化。但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收入标准得以拓宽,由应不高于25万元增至不高于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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