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立法保护母亲河 开启两江保护篇章
《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19年8月28日经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11日经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是缺水城市。多年来,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护两江流域水环境,2006年至2018年,全市各级累计投入资金近200亿元,实施整治项目1400多个,有效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极大改善了泉州的水环境质量。2010年以来,主要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持续保持100%。
立法保护两江流域,使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制定条例,是促进泉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保护压力日趋增大。为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大两江保护力度。
《条例》按照“短法、管用、有特色”的立法思路,对两江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篇幅突出“短法”。流域水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相关上位法规定多,《条例》着力把两江保护最基本最主要的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不穿靴戴帽,不面面俱到,不做上位法的缩小版。二是结构凸显泉州特色。紧跟中央政策大势,把握“一条主线”,把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写入法规,树立鲜明导向;立足两江沿岸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市情,把握“两个方面”,着力处理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方面的关系。三是注重管用可操作。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兼顾山区、沿海县市差异,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使法规既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背景,又契合泉州的客观实际。
基于上述立法思路,《条例》分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重点规定关于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关于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及关于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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