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11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务实管用,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一共39条。
(一)以市场主体需求和问题为导向,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突出强调保持涉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及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突出强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条例》明确,政府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协商、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承诺的赔偿和补偿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突出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形成引领性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
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融合;
推动通关便利化,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
(三)强化政府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营造规范高效的便利化营商环境
提升市场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海南省原则上不再新设许可,同时持续精简现有涉企经营许可,建立最简权力清单,落实放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等创新举措;
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制度。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县级以上政府都要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建立解决共性、普遍性问题的长效机制;
推行标准化、便利化政务服务。统筹推进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以市场主体办事“零跑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
此外,《条例》还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台记者 杨涛 何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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