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严查汽车4S店违法行为 查办5起典型案例
8月27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今年查处汽车4S店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0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汽车行业相关投诉举报6943件。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结合2021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中的痛点、难点,让人民群众买“汽”不再受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汽车4S店专项执法行动。
严厉查处汽车4S店十项违法行为:
(一)未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
(二)在汽车销售合同、售后服务合同中或者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三)虚构汽车车型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支付加急费等费用;
(四)在售后服务中销售或使用假冒伪劣、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配件;
(五)售后服务收费不透明、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
(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七)商业贿赂;
(八)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九)违法有奖销售;
(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热点,重拳出击,严惩违法行为,查办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明码标价及发布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福州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
处罚金额:2100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款汽车(其中2辆标识“福特新全顺”、1辆标识“域虎7”、1辆标识“新宝典”)未明码标价。此外,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一面广告牌上域虎7和纳瓦拉的配置对比图显示,日产纳瓦拉未装配多功能方向盘、儿童锁、倒车雷达、上坡辅助系统、胎压监测等配置。经查看纳瓦拉官网的汽车配置参数发现,新款日产纳瓦拉许多车型有上述配置。为追求宣传效果,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上述广告制作费用12000元。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罚款1000元。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2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1000元。
案例二: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家:福州实力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000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于2021年1月在未查验产品的“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资料的情况下,通过来自广州的上门推销业务员以每个10元、12元、20元、25元、3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HONDA机油格15400-RTA-003”“HONDA火花塞9807B-5617W”“HONDA汽油格17048-T0A-000”“HONDA后刹车片43022-S9A”“HONDA前刹车片45022-SHJ”。至案发,以每个15元、25元、50元、45元、45元不等的价格售出“HONDA机油格15400-RTA-003”“HONDA火花塞9807B-5617W”“HONDA汽油格17048-T0A-000”“HONDA前刹车片45022-SHJ”“HONDA后刹车片43022-S9A”,共计销售金额为885元。上述汽配产品经“HONDA”注册商标所有人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权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950元,违法所得共计88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配产品,罚款1万元。
案例三:促销优惠活动未说明打折及降价基准价
涉案商家:厦门国贸宝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0000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从2021年4月9日起,对两款汽车开展促销优惠活动,计划到5月底结束。在公司展厅现场,其中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直降8000元”,另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限时特价8.5折抢购”,但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以上两款汽车的优惠讯息,同样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上述两款汽车促销优惠前的价格均高于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四:未全面、准确说明品牌,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涉案商家:泉州盛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800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系长安马自达4S店,主营长安马自达品牌汽车销售及维修。2021年2月18日,举报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当事人主动与举报人联系,为争取举报人接受其提供的汽车维修服务,在明知举报人受损车辆为一汽马自达品牌汽车,非长安马自达品牌汽车的情况下,仅以马自达自称,使举报人误解其为一汽马自达4S店并同意接受其提供的汽车维修服务。当事人提供汽车维修服务时,未全面、准确说明其为长安马自达4S店,仅以马自达自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涉案商家: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310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于2020年6月开始策划推广 “奥迪家园俱乐部”活动,并让参加该活动的入会会员签订含有“本公司保留本会员条例的最终解释权”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内容的“奥迪家园俱乐部会员申请表”,截至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签署了17份“奥迪家园俱乐部会员申请表”,共收取73800元会员费,扣除活动优惠及套餐之外赠送的服务,当事人在该活动中尚未盈利,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00元行政处罚。(记者 林智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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