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这类民办校将转为公办校!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小编整理了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
1.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价值取向上,着力体现三个方面:
一是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坚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
二是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既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又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
三是致力于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2. 《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3.“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4.“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5.“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6.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如何要求?
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
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
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7.如何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一是落实公办学校责任,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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