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丨足球训练中受伤,可要求参加者赔偿吗
2021-07-05 09:11:05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张某参加公司组织的行业足球赛。在小组对抗训练中,张某左膝扭伤。经鉴定,张某左膝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球赛参加者赔偿。其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莉: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根据该原则,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本案中,足球活动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及人身损害风险性,张某作为成年的足球活动参与者,其应当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预见性。张某虽在公司组织下参加比赛训练,但亦属于其自愿行为,故张某对于训练过程中因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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