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民主技术创新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权力理念
【编者按】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党“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主技术创新通过主体、组织、制度、技术、文化等各方面的创新和完善,赋予乡村治理更多的治理能量,提高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效率。从具体的实践进路来看,民主技术创新应当着重把握理念发展方向,确立基层民主技术创新的服务理念、权力理念、价值理念和行动理念。奋进新时代,如何构建民主技术创新与乡村治理有效融合的理念机制,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实现。为此,中国理论网特推出解读书摘,以飨读者。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始终重视民主法治的建设,贯穿到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全新的政治理念,它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重要创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民主和法治也成为了衡量一个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现代化的治理必然包含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治理现代化理念的提出也对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一套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通过治理体系来应对乡村基层社会中各种治理的困境和问题,弥合乡村治理中各种矛盾产生的张力。乡村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有效的乡村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即通过治理主体、治理手段和治理效果三个方面对乡村治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客观而言,民主技术是治理主体、治理手段的综合,其创新就是为了追求治理效果的保证和优化。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是民主技术创新的内在规定,只有让民主技术创新在民主法治的框架内运行,才能确保民主技术的功能和价值。民主和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手段,还是一种治理价值,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一方面要把握其工具属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其价值属性。
(一)工具属性:民主与法治是民主技术创新赋能的手段
民主技术创新民主法治化的工具属性:第一,运用民主体制、机制,基层治理机构了解并回应乡村社会绝大多数村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此过程中,基层治理机构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保障个人进行利益表达的权力,同时,基层治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回应并满足基层治理需求和公共利益。第二,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依法治理,即运用具有成文性质的、公众同意并知晓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等多样性的民主技术形式进行治理,实现规范性治理。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句话表明法治的实现一方面要靠对法律的认同和服从,另一方面依法治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法本身应该是良善的,这就是对工具属性法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前提。民主技术创新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环节在于依靠民主和法治,建立完善的乡村治理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依靠民主扩大村民群众的治理参与积极性,以保持社会治理的活力与自由;依靠法治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村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秩序保障,以实现社会治理稳定局面。民主的实现需要法治提供一个稳定的参与秩序和环境,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民主体制下的村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和活力的释放,共同保障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二)价值属性:民主法治是民主技术创新赋能的准则
民主技术创新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的进程和效果。乡村治理现代化要实现民主和法治的双重目标,并以此作为乡村治理各种活动的要求和标准,即一切治理活动应当符合民主和法治的规范要求和制度安排。民主技术创新要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也需要以民主法治作为发展的基准。这样,才能够务实民主技术创新服务村民群众的服务理念,让民主技术成为维护村民群众权益的保护罩。就民主法治的内涵而言,民主法治不仅可以理解为治理原则和治理规范范畴,而且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价值追求。从价值论角度看,民主本身具有三大基本原则:多数意志决定、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程序化表达;而在三大基本原则背后存在着内在逻辑前提,即社会成员都在同一共同体中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能够自由表达个人价值追求。民主,就是以人民为价值和评价的主体,即民主背后蕴含着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内核。而且,民主的实现需要法治在价值层面予以保障。民主程序产生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而法治可以使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得到贯彻与执行。乡村治理的民主实践已经证明,只有经过多数人反复选择并在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等民主技术,才能够比较充分可靠并切实有效地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民主的程序化原则意味着,事关民主的一切必要因素,都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加以公开的体现和落实,就是必须法治化。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法治,也就是要求全面落实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并得到公开、普遍、长期、稳定的实施。因此,从价值层面来讲,民主和法治都强调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并实现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志。民主技术遵从民主和法治的准则,以使得民主技术的使用能够凝聚广大村民群众的民意诉求,不违背村民的集体意志。同时,让民主技术创新在法治的规范下体现规范、程序和制度意识,防止民主技术创新的异化。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融合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和重要保障,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是一个不断推进民主法治的过程。要实现乡村基层社会真正的、实质的民主法治,必将是一个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和谐统一的过程,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绝对与相对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民主技术创新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一方面通过刚性建设层面来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比如,畅通并疏解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尊重并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软性建设层面的意识形态宣传使民主法治价值更加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尊重人民、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乡村治理现代化,其实质就是一个民主法治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乡村治理民主法治目标价值的实现必定需要通过民主技术的手段、方式来推进,以民主技术创新来实现乡村治理动态化的维护和保障功能。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范畴,是全体人民价值取向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核心利益在价值观层面的体现。民主技术的创新发展只有通过民主法治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体性地位,才能实现基层村民群众的自由幸福、乡村基层社会繁荣发展、生活稳定有序、制度充满活力,进而通过民主技术创新保障民主法治与乡村治理的融合,以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这一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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