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次出台措施 优秀影视作品最高可获400万奖励
日前,泉州出台了《泉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十条措施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泉州,鼓励创作更多优秀影视作品讲好泉州故事。据悉,这是泉州市首次出台相关措施扶持影视产业,来泉取景最高可获300万元补助,优秀作品最高可获400万元奖励。这些措施包括——
鼓励投资设立影视企业。影视园区或基地、小镇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泉州。新设立的影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60%给予奖励。
奖励优秀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剧本创作方面,对反映泉州题材、讲述泉州故事影视剧本获得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剧本拍摄方面,完成拍摄并正式公映再给予奖励30万元,单个剧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剧本购买方面,泉州影视企业购买反映泉州题材的影视剧本并拍摄公映的,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
鼓励在泉州设立影视服务企业。新设影视服务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再三年减半奖励;影视服务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视资源,最高可获得18万元奖励。外地影视剧组来泉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泉州外景影像,最高可获得300万元奖励。
鼓励从事影视后期技术制作,可获得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奖励,最高300万元。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泉州设立发行机构从事发行工作。通过泉州影视发行机构发行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剧等,分别于院线、央视频道、省级上星频道播出的,均给予10万元-400万元不等的奖励。
鼓励影视作品发行。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泉州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10%给予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举办全国性影视节展。在泉州举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节展活动,最高可获200万元奖励。
鼓励引进高层次影视人才。高层次影视人才按泉州人才“港湾计划”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
重要的影视园区建设、重大题材的影视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记者 张素萍 实习生 林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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