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住建部门通报3起施工合同额评价典型案例
近日,根据投诉举报,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地调查核实,通报了3起施工合同额造假案例,对中交鹭建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予以重点监管。同时,按照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并将涉及项目的相应合同额不予纳入信用评价的合同额计算。
案例1:中交鹭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鹭建”)于2020年6月22日与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大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开辉大湖分公司”)签订了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搅拌站-8#碎石仓库1、10#办公楼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24.43万元。2020年6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金额为128511.0858万元,并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信息。经调查核实,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开辉大湖分公司确认,补充协议内容不属实。经现场勘查和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实认定,补充协议涉及的工程项目不存在。中交鹭建陈述意见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案例2: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建设”)作为旗山路口红绿灯至3#污水提升泵站路段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于2019年6月27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价为33.26万元。鲲鹏建设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了补充合同协议价6700万元,并上传了空白协议。经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认,该项目没有签订过任何补充协议。鲲鹏建设陈述意见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案例3: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永行”)于2019年5月与福安市南郊社区(以下简称“南郊社区”)签订了福安市南郊新村(秦溪洋过溪坂A、B、C、D、E地块)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17亿元。2019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金额为2.08亿元,并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信息。经调查核实,该补充协议签订事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南郊社区认为签署该补充协议用于委托方案设计而非用于施工使用。在省住建厅调查取证过程中,中冶永行提供的证明补充合同协议价的工程量清单造假,与实际不符;提供的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签署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早于补充协议在监管系统中的登记时间,存在造假行为。中冶永行陈述意见,依据不足。
(记者 卢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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