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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 参保单位应申报终止养老金领取

2021-03-02 09:01:32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胡胜仁

  去年9月30日,市直某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小李接到单位退休人员老张家属的电话,称老张已于9月29日去世,死亡证明要在几天后才能提供给单位。

  考虑到第二天就是10月份了,如果不及时申报,将造成多领养老金的情形,小李立刻将此情况向市机关社保中心报告。该中心接到报告做了详细记录后,立即对老张的养老金作暂停发放处理,并告知小李拿到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后再前往中心做终止养老金发放手续。

  案例点睛: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认证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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