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福州新闻网2月3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点烟花、放爆竹是市民喜迎佳节的传统习俗,但在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也会释放大量烟雾并产生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还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3日,记者从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2021年春节期间福州市限放区限燃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据介绍,福州五区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福州市有关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三)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九)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近日,福州市发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倡议全体市民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规定,摒弃陈规陋习,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相关部门提醒市民,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市民如发现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12345或所在地乡镇(街道)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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