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布第四批进口冷链食品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多批车厘子冷冻食品无法提供合格证明
近期,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了第四批相关典型案例。案例共10个,涉及南安、晋江、惠安等地的个别企业。
进口冷冻食品未按规定报备
案例1:2021年1月14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洪濑镇黄斌食品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进口冷冻带鱼540公斤。经查,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已向该冻库送达《告知书》,并告知报备事项。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10日购进该批进口冷冻带鱼,当事人虽现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和“四证”,但无法提供《泉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且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其行为违反了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泉州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立即封存该批进口冷冻带鱼,同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2021年1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2:2020年12月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晋江市耀源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当天进货的10箱(20kg/箱)进口冻磷虾未提前24小时进行报备,其行为违反了《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4号通告》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当即对当事人冻库进行查封,并责令停业整改。
案例3:2021年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州灵感之茶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咖啡用浓缩植脂奶油21瓶、安佳超高温灭菌搅打稀奶油22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泉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泉州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立即责令当事人下架上述产品,并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合法来源证明
案例4:2021年1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洪濑吉阿购物商场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冷冻带鱼30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就地封存,并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5:2021年1月12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水头镇本家韩国料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里存放的1块进口冷冻牛肉无外包装标签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牛肉的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就地封存,并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6:2020年12月2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顺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6.05公斤进口冷冻三文鱼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单据、海关报关单、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案产品进行就地封存,并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7:2021年1月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磁灶佐和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库存的进口三文鱼、北极贝、红虾等14件冻品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当事人未建立电子台账并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案产品进行就地封存,并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8:2021年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内坑镇明汉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8件进口冻鸡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案产品进行就地封存,并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9:2021年1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亚斌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水果店冷冻库内存放有在售的进口冷链水果(车厘子)64件,共计320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进口冷链水果(车厘子)的进货凭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10:2021年1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螺阳镇东丰水果行进行检查,发现该水果店冷冻库内存放有在售的进口冷链水果(车厘子)52件,共计247.5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口冷链水果(车厘子)的进货凭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理。(记者 陈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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