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网民在疫情防控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被罚500元
1月21日,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公安机关通报一起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事件。
通报全文如下:
近日,我区发生一起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2021年1月10日,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公安机关接到网民举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个人身份信息及健康状况的文字和图片,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网安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确定发布者范某。经核查,范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将自己了解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引起了部分网民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范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有人打着“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国家统一防疫调控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网警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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