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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案”亮“典”

2021-01-11 11:02:48  来源:福建日报
  

民法典“第一案”亮“典”

  2020年8月20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海河故道公园民法典主题长廊,市民用手机扫码体验主题长廊内的在线电子解读功能。新华社

  良法善治,民心所向。伴随新年的钟声,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而婚姻法、继承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律走进历史。

  实施十天来,我省多个法院陆续宣判了适用民法典的案件,涉及遗产继承、搭乘顺风车摔伤索赔、民间借贷纠纷等群众生活的诸多方面。这些案件是我省首批民法典“第一案”,引发各方关注。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谁买单?民法典为善意减责

  1月6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为莆田全市首个适用民法典案例。

  该案中,林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林子某,途中与金属护栏发生碰撞致林某、林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林子某不负责任。事发后,林子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林子某已构成人体损伤二处十级伤残等。林子某以林某等拒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林某赔偿林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23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起的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对“好意同乘”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

  该案中,考虑到林子某系无偿搭乘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同时考虑林子某在搭乘车辆时未审查林某是否持有准驾相符的驾驶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城厢法院酌定由林子某自负20%的责任,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归责规定。因本起事故造成林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3706.3元,故林某应赔偿给林子某153706.3元×80%=122965.04元。

  保护合法民间借贷,体现“法不溯及既往”法治理念

  “好意同乘”,是民法典为善意减责。在莆田仙游,1月7日宣判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案件,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理念,引起民众普遍关注。

  2019年2月18日,被告林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4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林某偿还借款9000元,尚欠借款31000元,经催讨未果,陈某于2020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尚欠借款31000元及相应利息。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主张林某尚欠其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的事实,有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林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并支付合理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决:一、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某借款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为什么分两个时间点计算利息?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这个规定,对新司法解释出台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仍适用“原司法解释”利率保护的上限,新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理念。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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