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连江一男子因非法采矿获刑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是连江县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任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在连江县蓼沿乡凤岩村矿点开采矿石,直至2019年3月20日被蓼沿乡政府工作人员巡逻查获。
据了解,连江县敖江流域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已于2015年底全面关闭,禁止开采矿石。
采坑现状照片
经鉴定,任某某切割矿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60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36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且至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治理,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鉴于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遂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00元,鉴定费2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缴纳处罚金证明
被告人道歉声明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温馨提示
矿产资源是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来源,具有开采后不能再生的特点,人为破坏或滥采势必也会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将矿产资源保护上升到国家层面。
据悉,连江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敖江流域内盗采矿山的非法行为,进一步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来源: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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