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做好本省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发布通告。
一、凡在江苏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生鲜电商、餐饮单位和第三方冷库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做到生产经营主体“应入尽入”,并使用“江苏冷链”如实填写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及流向等追溯数据,做到追溯信息“应录尽录”。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销售、生产加工、追溯信息录入、温控记录等各项制度,切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对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三证”)、无“江苏冷链”系统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对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到“三专”,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记录并存档自查结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需在醒目位置加贴与所售食品对应的“江苏冷链”电子追溯码,确保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可溯可查。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如遇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天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要加强场所设施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消毒清洁制度,建立消毒台账记录,配备足够的专用清洁消毒设施用品。
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总台记者 黄鹤飞 王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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