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黑案件 最高获刑21年
福州新闻网12月25日讯(福州日报通讯员 张婷婷 记者 林瑞琪)记者昨日获悉,19日,闽清县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李某仁、翁某钦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闽清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闽清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仁为树立江湖强势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依托恶名陆续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2005年强势入股黄某姆经营的码头,形成了以李某仁及其妻子翁某钦为共同组织领导,黄某友、张某顺、谢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8月,李某仁依托黑恶影响力,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当选闽清某村村委会主任。在李某仁、翁某钦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闽清县某乡镇一带,并将触角延伸到周边区域;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侵蚀基层政权,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闽清法院对首犯李某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9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首犯翁某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8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处罚金26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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