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措施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最高奖励300万元
近日,福州出台《关于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电影作品,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支持原创电影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电影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电影剧本。原创电影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电影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优秀电影剧本再给予奖励30万元。
支持优秀电影作品发行放映。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电影作品,将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院线公映票房达1亿元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奖励300万元。在央视电影频道播出及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也将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优秀获奖电影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等奖项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和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100万元,入围奖励50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电影节(北京、海南等)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50万元。
支持电影作品“走出去、请进来”。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发行成交价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福州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票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此外,措施还支持引进福州市行政辖区外的电影企业、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电影后期制作技术、支持影片在福州市取景拍摄等。
(记者 吴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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