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老师猥亵未成年,被判刑1年禁止从业3年
近日,因利用学校校管老师身份半夜进入学生房间,强制猥亵女学生的被告人陈某某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这是五华法院首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今年5月,17岁的小梨(化名)正值高三冲刺阶段,为了提高成绩,她来到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学习。因为家不在昆明,培训学校提供住宿,小梨家人在经过了解后,同意小梨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里住宿,方便学习生活。
陈某某是这家民办培训学校的校管老师,平时负责点名,督促管理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等行政工作。5月的一天,和小梨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没有在宿舍住宿,宿舍只有小梨一个人。凌晨4点,小梨正熟睡时,陈某某突然进入小梨房间和她“聊天”。期间,陈某某拿出手机给她拍照,摸她的头、搂她的腰,说对她很有好感。“我很害怕,直到早上6点,他才离开我的房间。”小梨事后仍觉得心有余悸,打电话将此事告诉父母。小梨父母很生气,当即报警。
五华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据此,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除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外,还对其发出了从业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禁止令能够从空间上隔离陈某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抑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此案主审法官建议,未成年人要加强性侵防范意识,做好自我保护。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会陷入惊恐无助的状态,伴随着深深的羞耻感和屈辱感,大多缄默其口,助长了性侵者的气焰。因此,如果不幸被性侵,必须及时向成年人寻求帮助,包括父母、亲戚、老师、警察。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配合调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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