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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快看!事关你的工资!

2020-09-12 12:53:55  来源:福州新闻网微信
  

  福州市延迟复工,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福州人快看!事关你的工资!

  9月11日上午,福州中院、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总工会共同签订《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福州中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涉疫情)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针对防疫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11种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解答。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这11种劳动争议问题答案来了!

  一、劳动者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出勤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二、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等导致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相对固定部分支付,不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对其因隔离治疗等无法提供劳动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新冠肺炎患者在结束隔离治疗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新冠肺炎患者结束隔离治疗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四、福州市延迟复工,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福州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企业要复工复业的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工资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该标准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对固定部分的,按相对固定部分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且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可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时间。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劳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按原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执行,困难企业按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活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另外约定工资标准外,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五、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或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劳动者以未经过协商一致或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主张有关权利的,如何处理?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协商,并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或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劳动者以未经过协商一致或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主张带薪年休假或单位福利假有关权利的,不予支持。

  六、用人单位于2020年春节假期开始前招聘劳动者并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后入职计薪,受疫情影响致劳动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如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用工发生的时间为准。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

  七、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情形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八、已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用人单位,对于不愿复工的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如何处理?

  对于符合政府规定达到复工复产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者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期间,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期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结束,如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终结。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内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合同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上述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予以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可予支持。

  十、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未能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若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因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的相关政策尚不明朗导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一、“共享用工”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因疫情产生的“共享劳动”问题,借出单位系以非盈利未目的,可与借入单位及劳动者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但排除借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协议无效。劳动者在借出期间,与借出单位仍属于单一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与借出、借入单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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