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安局长收80余万“拜年钱”获刑4年
8月31日,公安系统28人中的3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那段时间当地风气不好,拜年送钱是“风俗习惯”,大家都在送,他们只好跟风。
8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原湖北恩施州公安局副局长范荣受贿、贪污一审判决书。检方指控范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80.3万余元,但法院认定受贿金额为79.3万元——原安监局长和医院院长分别送给范荣的5000元,被认定为“一种纯粹的感情投资”。
一审判决书认定范荣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来源:裁判文书网)
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8年期间,范荣利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局长、恩施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3万余元。另外,2011年至2014年期间,范荣伙同时任建始县公安局副政委和政委(二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上账的手段,骗取公款80万元据为己有,其中范荣分得35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34人向范荣行贿,其中建始县公安局有18人,这18人中职务最高的为副局长,职务最低的为派出所教导员。恩施市公安局有10人。除公安系统人员外,时任建始县安监局局长谭某送了0.5万元,时任建始县人民医院院长田某送了0.5万元;4名商人共送了31万元。
判决书记载,上述人员送钱的时间集中在春节前,理由为拜年。
判决书显示,每年春节前,范荣广泛收取下属的拜年钱,每次多数为1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公安系统28人均为范荣下属,送钱是为了“和范荣搞好关系、得到范荣对其工作的支持和个人进步的关照,而范荣对此也是明知的”。4名商人送钱的目的“均希望得到范荣的关照和支持”。安监局局长和医院院长与范荣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范荣也没有为两人谋取利益,可以认定是“一种纯粹的感情投资”。所以,范荣收受下属和商人钱构成受贿,其收受安监局局长和医院院长的钱不构成受贿。
8月31日,上述公安系统28人中的3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那段时间当地风气不好,拜年送钱是“风俗习惯”,大家都在送,他们只好跟风。其中一人说:“意识到错误了,也受了处分,现在努力工作,弥补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8岁的范荣于2019年2月主动联系恩施州纪委监委,系自动投案,认罪悔罪,且家属主动退赃。
一审法院判决,范荣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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