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佰馨售假口罩案董事长被判15年 二审维持原判
备受关注的知名连锁企业康佰馨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迎来终审宣判。8月21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此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其中第一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康佰馨大药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东。该案也成为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三级法院首次线下开庭审理的案件。
6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朝阳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给京津冀等地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达420万余元。上述口罩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检验机构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相应的国标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仍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口罩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李东系主犯,李俞章、罗涵毅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俞章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涵毅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注意到,李东和罗涵毅的主要上诉意见是,其不知道涉案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李俞章对一审判定不持异议,认为量刑过重。
北京三中院认为,李东、李俞章、罗涵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俞章、罗涵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
对于李俞章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李俞章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已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要求再予从轻,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李俞章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李东、李俞章、罗涵毅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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