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作开始!2019年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奖!
20日,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2019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对有效促进2019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9〕11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现开展2019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对有效促进2019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在榕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二)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纳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涉黑涉恶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仅快递企业提供)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三)对已获得一次性补助的项目,如其主体变更,本年度不再予以补助。
(四)企业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含:提供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的企业,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现的收入占其当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其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的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示范园区、企业奖励
支持方向:2019年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园区(基地)经营管理主体,2019年获批成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企业。以往年度已享受市级及以上此类资金奖励的,2019年示范园区、企业奖励不重复支持。
支持标准:对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
1.家政服务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19年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实现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交易款需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或自营网站网上支付。
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19年撮合实物类商品交易实现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款需通过平台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平台,核算2019年撮合实物类商品交易实现的网络年交易额应不包含自营部分的网络交易额。
支持标准:对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19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3.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19年销售实物类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交易款需通过自营网站、网店所在平台(网站)予以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核算2019年销售实物类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应不包含非自营部分的网络销售额。
支持标准: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19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4.农产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19年销售农产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到1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交易款需通过自营网站、网店所在平台(网站)予以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核算2019年销售农产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应不包含非自营部分的网络销售额。
支持标准:对农产品网络年销售额达到1500 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19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5.非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19年销售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不包括: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交易款需通过自营网站、网店所在平台(网站)予以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核算2019年销售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应不包含非自营部分的网络销售额。
支持标准:对非实物商品网络年销售额达1500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19年非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达到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以上5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初创企业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
支持方向: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初创企业,其创建的平台(网站、网店)2019年网络交易额应达到上述第二项“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中规定的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交易额的50%。
支持标准:按第二项“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中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相应奖励的50%给予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建设电商产业园区补助
支持方向:利用旧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并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本文中园区均包含基地、楼宇),园区应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可提供金融、人才、仓储物流、政策咨询、法律、创业指导、互联网服务等至少3种服务功能,与入驻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入驻合同,园区企业入驻面积应超过80%,其中电商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入驻企业的注册地点和实际办公地点均应在园区内并依法纳税。园区按以下两类予以扶持:
第一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亿元以上,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家。
第二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亿元以上,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
1.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
支持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两类电商产业园区,且2019年开展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并产生实际工程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
支持标准:第一类园区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第二类园区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
2.电商产业园区场地租金补助
支持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两类电商产业园区,且2019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
支持标准:按照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场地面积给予最高10元/㎡的月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园区给予入驻企业的租金优惠金额。第一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第二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五)电子商务专业服务补助
支持方向: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摄影摄像、咨询和培训、人工智能、信用认证、溯源验证等业务(不含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快递企业),2019年服务电商企业收入(不含代运营收入)200万以上或代运营收入1000万以上,服务非关联电商企业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
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服务电商企业年收入的2%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8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申报材料格式及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1)、A4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2.企业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内容
1.需提交的公共部分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2)2019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3)、附表(附件4)及佐证材料。
(3)2019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包括企业概况、申报扶持项目内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运行情况等内容。
(4)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等。
(6)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6)。
(7)企业信用报告。
(8)2019年度完税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初审时核对查验。
2.申报“示范园区、企业奖励”还需提交的材料
2019年获得有关荣誉的证书或文件。
3.申报“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还需提交的材料
(1)第1项“家政服务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①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企业2019年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实现的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情况,非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或自营网站网上支付的销售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②平台(网站)提供的销售量、销售额后台截图。
③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④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⑤企业自营网站(平台)应提供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2)第2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①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企业所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2019年撮合实物类商品交易实现的网络年交易额情况。如为混营交易平台,报告应体现自营部分网络年交易额、非自营部分网络年交易额以及平台总体网络年交易额等情况。非通过该平台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②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
③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④平台首页截图、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⑤ICP经营许可证。
(3)第3项“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第4项“农产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第5项“非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①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企业所开设的单个自营网站或网店2019年网络年销售额情况。其中:第3项目应体现2019年销售实物类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情况;第4项目应体现2019年销售农产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情况;第5项目应体现2019年销售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情况,非实物商品不包括: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
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报告应体现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非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以及网站(平台)总体网络年销售额等情况。
非通过该自营(混营)网站、自营网店所在平台(网站)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②平台(网站)提供的销售量、销售额后台截图。
③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④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⑤企业自营(混营)网站应提供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4.申报“初创企业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还需提交的材料,对应“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相应项目要求提供。
5.申报“建设电商产业园区补助”还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以下内容:
①园区基本情况: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开始经营管理园区的时间,园区开始实际运行的时间,园区建筑面积,已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情况,可提供服务功能种类及数量。
②2019年入驻企业情况:入驻企业总数量、入驻面积、入驻面积在园区总面积的占比等数据,园区内企业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量。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的企业均不得计算在内:签订入驻合同有效期不足1年、企业注册地点或实际办公地点不在园区内、未依法纳税无法提供完税证明。
③2019年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情况: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在入驻企业总数中的占比、入驻面积、入驻面积在园区总面积的占比等数据,每家电子商务企业的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2019年企业收入总额、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其当年收入总额中的占比等数据。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其当年收入总额中的占比低于50%的企业不作为电子商务企业核算。
④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的还需体现:2019年园区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产生的实际工程投入金额(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
⑤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场地租金补助”的还需体现:2019年享受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企业租赁场地面积、每家企业租金优惠金额、以上企业租赁总面积和租金优惠总金额等数据。每家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2019年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额、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2019年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在其当年营业收入的占比等数据。2019年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在其当年营业收入的占比低于50%的企业不作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核算。
(2)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对园区拥有管理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园区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4)入驻企业佐证材料,包括:园区与企业签订的入驻合同、租赁费用发票及银行交易记录、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入驻企业完税证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所拥有平台(网站、网店)的首页及资质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明材料。如果入驻合同中未体现企业入驻面积,应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5)园区内企业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提供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后台截图、平台(网站、网店)首页及资质信息页面截图、企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6)园区内电子商务配套设施配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设施照片、园区布局示意图等)。
(7)园区具备3种以上服务功能的证明材料(如:具备特定功能的企业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园区布局示意图等)
(8)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的还需提供:2019年园区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的证明材料,如:工程建设(装修)合同、相关费用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
(9)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场地租金补助”的还需提供:
①2019年园区对入驻企业实行租金优惠的相关证明材料,需体现实际优惠金额。
②享受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的合同文件、相关服务费用发票及结算依据、企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6.申报“电子商务专业服务补助”还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以下内容:
①2019年企业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额、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在其当年营业收入的占比等数据。
②2019年企业为电商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摄影摄像、咨询和培训、人工智能、信用认证、溯源验证等业务服务而实现收入总额、代运营收入、不含代运营收入的其他服务收入等数据,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收入、快递企业收入等不得计算在内。此项收入只可统计企业服务符合电商企业定义的企业而产生的收入,被服务方不符合电商企业定义的不得计算在内。
③2019年服务非关联电商企业数量,被服务方不符合电商企业定义的不得计算在内。
④每家被服务的电商企业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2019年企业收入总额、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其当年收入总额中的占比等数据。
(2)2019年企业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相关收入佐证材料,如:服务合同(附被服务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服务费用发票、费用结算依据、银行交易记录等。
四、项目评审程序
(一)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商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0年8月30 日前,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附上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当地公安部门确认的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结果(附件7)、企业纳统情况核对结果,并将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fzdzsw@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福州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会同福州市财政局确定扶持项目,并通过福州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五、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政策所需资金,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企业由本辖区财政自行负担。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报福州市政府审批后,由福州市财政局会同福州市商务局联合下达给各县(市)区。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统一拨付到相关企业。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扶持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本文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不包含: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电子商务交易额,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现的收入,不含以下服务实现的收入: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
(五)本通知及附件相关申报材料可从福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jj.fuzhou.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鼓楼区商务局 雷景期 0591-87557015
台江区商务局 林美烯 0591-83295794
仓山区商务局 郑聿哲 0591-63387019
晋安区商务局 林兰香 0591-88007909
马尾区商务局 林燕桢 0591-83686889
长乐区工信局 周灵珊 0591-28880315
福清市商务局 刘彩霞 0591-85210138
闽侯县商务局 魏相杰 0591-22981827
连江县工信局 兰熙 0591-26233966
罗源县工信局 游惠 0591-26861113
闽清县工信局 林钰 0591-62063675
永泰县商务局 张美铃 0591-24833190
高新区商务局 林玮 0591-38201360
福州市商务局电子商务与信息化处 林晓晶 0591-83212069
福州市财政局外经贸易处 彭丹华 0591-87116637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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