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 公司须补发工资并付补偿金
2020-08-06 08:39:0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8月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洪秀英 陈鑫)男子梅某,2018年3月至去年1月就职于闽侯县某公司。其间,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两个月工资。去年2月11日,梅某寻求工会帮助。闽侯县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接到市总工会关于梅某求助的转办件后,马上介入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已停产。工作人员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林某并做其思想工作,该公司负责人表态通过仲裁解决梅某诉求。
闽侯县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协助梅某前往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4月11日,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梅某自2018年12月1日至去年1月15日期间工资款以及因拖欠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3600元。
□案例点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47条、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总工会提醒: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维护自身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权益。如若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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