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受贿375万,管住自己还要管好“身边人”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的司机利用影响力受贿375万;湖南省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的侄子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关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无论是亲人、朋友还是司机,利用影响力受贿,实际上就是党员干部的“身边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狐假虎威、借权寻租。而别有用心之人则利用这一点,钻营拍马,从而达到“曲线谋私”的目的。
从某种意义上看,“身边人”的所作所为是领导干部行事作风的一面镜子。影响力源自公权力,“身边人”本身无权无职,之所以能够利用影响力谋利,与领导干部疏于管教、默许纵容不无关系。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对“身边人”的胡作非为,有的领导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糊涂,有的则是任由“身边人”拉大旗作虎皮,甚至与其沆瀣一气。“身边人”有“疾”,根本还在于领导干部本身患“病”,治理此类问题,关键要从掌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抓起。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一方面,要以身作则,秉公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为“身边人”做好榜样。另一方面,要注重家风家教,守好自己的门,管住身边的人,给“身边人”立规矩,明确公与私的界限,禁止“身边人”打着自己的旗号狐假虎威,谋取私利。说到底,约束好“身边人”是领导干部的应尽之责,不仅是对“身边人”的爱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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