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赵云辉被“双开”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云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云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大搞权钱交易,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送礼金、礼品,用公款向有关部门送礼,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赵云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云辉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云辉简历
赵云辉,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辽宁省辽阳人,大学(在职)学历,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7月至197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矿区国营农场插队知青;
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内蒙古政法干校政法专业学习;
1980年8月至198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刑警队技术员(其间: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班学习);
1987年11月至199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法制处三科科员、副科长、科长,《公安法制》编辑部主任、主编;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处长;
1998年3月至200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2000年高配为副处级);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户政处处长;
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东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正处级,2009年1月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副盟长、兴安盟公安局局长;
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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