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屋征迁 安置房登记遇到麻烦怎么办?
2020-07-14 08:31:54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周欢
市民陈某的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在仓山区自建一座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父亲名下。陈某的父母分别于2009年、2011年过世,陈某为家中独子,且陈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陈某的父母去世。陈某未及时办理该房屋的继承手续。
该房屋于2012年被征收。陈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被征收人为陈某父亲,协议书中的签名为陈某父亲的姓名,注有“已故”,由陈某代签。
2016年,征收实施单位将仓山区某安置房小区的3套安置房安置给陈某入住使用。
2019年,陈某提供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个人安置房办证材料,向登记机构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直接将那3套安置房登记至其名下。登记机构审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被征收人及登记申请材料中的安置房权利人均为陈某父亲。因此,登记机构无法直接将安置房登记至陈某名下。
□案例点睛
该案例中,陈某作为上述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在其父母去世时已依法取得该房屋的物权。但是,陈某未及时办理该房屋的继承手续,也未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故登记机构无法依据以其父亲名义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直接将安置房登记至其名下。
登记机构提醒:继承事实发生时,应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继承公证或继承登记手续,并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被征收人为继承人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登记机构即可依据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安置房权利人为继承人的材料,直接将安置房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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