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通报我省打击毒品犯罪新进展并发布典型案例
福州新闻网6月2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元锴)6月26日是第33个国际禁毒日,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我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新进展新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钟夏介绍,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676件,审结3475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计382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579人,重刑率达15.15%,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个百分点。同时,严格掌握毒品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1.93%,远低于其他犯罪。
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和趋势:
一、毒品犯罪案件总数持续回落
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数同比下降15.82%,大宗毒品犯罪数量亦呈下降趋势。
二、毒品滥用呈现多代叠加趋势
从涉案毒品种类情况看,涉案毒品已由传统以鸦片、海洛因为主的第一代毒品,演变为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型合成毒品的第二代毒品为主,目前第二代毒品犯罪案件占比80%左右。值得关注的是,以氟硝西泮、“神仙水”等成分复杂的第三代毒品近年发展较为迅速,同时涉甲卡西酮等新类型毒品犯罪也时有发生。
三、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快速发展,利用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系售毒、毒资转账的情况突增,毒品交易更具流动性、随机性,形成甄别难、人赃并获难等特点,毒品犯罪活动愈趋隐蔽,使得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四、毒品犯罪链条越趋复杂
毒品犯罪获利高、风险大,毒品犯罪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往往铤而走险,暴力护毒时有发生。在毒品犯罪中,往往伴随着涉枪、涉黑、涉恶等犯罪,两者相互交织、共生的趋势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
发布会上,省高院还发布了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关某、宋某飞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被告人关某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某小区种植大麻,部分制成大麻烟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牟利。同年8月,关某纠集被告人宋某飞一起种植大麻。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关某将其二人种植的大麻再加工,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贩卖给三明市梅列区俞某杰等79人共计5311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宋某飞种植大麻并加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飞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大麻是传统毒品,其所含致幻成分四氢大麻酚,长期吸食,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非法贩卖大麻叶、大麻烟,无论数量多少,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科刑。
案例2:吴某全贩卖、运输毒品,刘某映、吴某亮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吴某全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乘坐长途汽车于次日运至福州市。吴某全在租住处与被告人刘某映共同用低含量甲基苯丙胺及其它粉末对所购的甲基苯丙胺掺兑混合成约6000克,分装成6袋由刘某映负责贩卖。6月21日12时许,正在交易的被刘某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3袋甲基苯丙胺2993.45克及毒资14.8万元。随后,公安机关抓获吴某全,并在其住处查获另外3袋甲基苯丙胺2994.68克,以及用于掺兑的1袋甲基苯丙胺189.69克;在吴某亮住处查获海洛因179.71克、甲基苯丙胺24.56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全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映、吴某亮贩卖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并核准被告人吴某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刘某映、吴某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我省因地理位置特殊,少数毒品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与广东地区毒品犯罪分子勾连,形成毒品制贩运的犯罪网络,给我省禁毒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严惩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案例3:王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5日,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向某贵(另案处理),以3600元一盒的价格委托其从日本代购精神类药品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并用支付宝转账付款。向某贵则通过伪报“钙片”,从日本以邮包方式将该药品邮寄给王某。同月14日,厦门海关查获该邮包,经拆包检查,该盒药物系氟硝西泮片剂,净重20.6克。随后,侦查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某处抓获王某。经鉴定,王某的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走私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吗,已构成走私毒品罪。综合其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蓝精灵”是一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严禁私自进口。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购买氟硝西泮数量较少,且系自用,但其违反我国对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制度,仍属于走私毒品行为。
案例4:罗某文、廖某健、项某华、吴某洪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罗某文与项某标(另案处理)商定共同制造毒品,后通过被告人廖某健联系,租赁被告人吴某洪的养猪场作为制毒场地。罗某文纠集廖某健,项某标纠集被告人项某华参与制造毒品。罗某文和项某标购买了制毒原料、配剂及设备,罗某文制造了反应釜、购买了脱水机等制毒设备。同年5月15日上午,四人共同将制毒原料运至养猪场,由罗某文组织制造毒品,廖某健、项某华协助制造,吴某洪在山下望风。同日下午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9.1千克。同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罗某文的皮卡车内查获3袋甲基苯丙胺计3.007千克。同月23日,廖某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文、廖某健、项某华制造毒品,构成制造毒品罪。吴某洪为制造毒品提供场地、运送制毒材料、望风等帮助,系制毒犯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罗某文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廖某健、项某华受纠集参与,行为积极,亦系主犯,吴某洪系从犯,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罗某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廖某健、项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某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制造成本不断下降,制造合成毒品呈加剧之势。本案中,对被告人的量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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