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落实电价降价政策:转供电主体不得擅自涨价
2020-06-10 09:10:30 来源:福建日报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持续出台用电降价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的电费及时足额传导给终端用户,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关于转供电主体落实电价降价政策的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指出,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2018年4月1日以来我省9次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的要求,将降价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收取,或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各转供电主体不得擅自提高工商业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也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已通过租金、物业管理费方式收取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的,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省市场监管局表示,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发改、电力部门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记者 林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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