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确定 申请条件有这些
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促进稳企保就业的通知》(榕政办〔2020〕60号)及省文件精神,为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下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中小微企业。分为两类:①2019年第四季度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8年第四季度下降10%以上且2020年第一季度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9年第一季度下降20%以上的正常经营中小微企业;②2020年第一季度按季申报依法享受小规模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连续参保缴费至今。
3.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5.5%)。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企业裁员率=(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第一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保政策及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5.企业未享受2019年度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也未享受2020年春节期间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
按人均7740元(6个月我市平均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返还。
三、审核认定程序
1.依据税务和社保大数据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初步名单。市人社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截止2020年4月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等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出符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初步名单。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所辖企业信用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形成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名单。
2.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公示。全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名单由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再征求市级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剔除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政策的企业名单后,形成《2020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汇总表》,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点对点”通知企业申请确认。对公示后的企业名单,市及各县(市)区应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政策内容宣传力度。对辖区所属参保企业应通过短信通知、微信告知、失业保险申报端等方式,“点对点”引导辖区所有符合条件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登录“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网上申报平台(就业通)(www.fjjyt.net)”或“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www.fjfz.lm.gov.cn)”,进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模块进行网络确认,在线签署《申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承诺书》。
4.资金拨付。企业在线申请确认银行账号等信息后,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及时登录系统审核,并按企业申请数量分期分批及时将资金直接核拨至企业银行账号。
四、其他事项
1.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在线申报确认,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企业需另外提供《福州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申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到企业所属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确认。对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未在《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系统数据库》更新而造成不在初步名单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在9月15日前办理失业保险单位信息更新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认资格。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从“稳岗补贴”科目中支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从“其他支出”科目支出。市财政、市人社部门应及时配合。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县(市)区稳岗返还资金,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将资金及时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
3.企业应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4.从5月1日起,市本级、鼓楼、仓山、台江、晋安负责辖区所属参保企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及普惠性稳岗返还的审核、发放。辖区所属参保企业以该企业失业保险业务所属的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5.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福建省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规定的划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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