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亮剑”
记者从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2020年度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项行动,提出今年年底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的处置率要达到25%以上。
泉州市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项目清单,逐宗调查,摸清情况,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到分类依法处置,处置一宗、销号一宗。实行存量土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联动制度、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制度,对超额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土地利用成效明显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奖励;对供地率达不到70%的,暂停受理其除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外的新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年度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核减其下一年度2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泉州市明确,对征地拆迁或“三通一平”未完成无法及时供地的,加大征迁扫尾力度,确保用地尽快达到“净地”条件;对片区规划调整无法及时供地的,加快落实规划调整,按程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对招商引资进展较缓暂时无法供地的,加快二次招商或调整安排给其他急需的建设项目使用;对边角地、代征道路等用地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如项目实际已建成,在对立项、环评等手续采取“容缺预审”方式办理的基础上,按程序补办划拨供地手续;对部分项目供地数据未及时录入备案的,加快数据录入备案,确保已供地数据及时备案成功。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如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或经过一段时间可排除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如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如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排除,但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意愿或能力的,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动工建设;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记者 张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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