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颜值”再提升 建筑外立面管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东南网记者 刘玮 摄)
3月30日下午,厦门市建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规立足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旨在进一步提升厦门城市“颜值”。
《规定》分五章共三十四条,主要围绕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规定》明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外立面设计的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主管部门,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为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建筑外立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
“目前,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外立面‘颜值’的主要因素是阳台封闭、空调室外机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管线的布设以及未定期清洗粉饰。”厦门市建设局总建筑师朱文彬介绍,《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如关于防盗防护安全设施安装,《规定》明确规定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
《规定》明确了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对于管理责任人自行实施的改造,《规定》规定了改造需要办理的手续、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和档案移交等内容,确保建筑外立面改造依法有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加大建筑外立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整治力度,同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在建工程未保持外观整洁、违法装饰装修、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履行维护义务等行为设置了罚则。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建筑外立面的定义中明确规定建筑外立面包含屋面。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不适用《规定》。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其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农村自建住房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外,《规定》还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行为,并从管理责任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建筑外立面安全、美观。(记者 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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