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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事关偷越国(边)境!泉州多地最新通告!

2020-03-28 15:37:23  来源:东南网微信
  

  刚刚,泉州多地发布最新通告,涉及永春、德化、台商投资区……

  永春县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33号公告

  当前,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输入性风险加大,为进一步巩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成效,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新冠肺炎防控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发动广大群众踊跃提供非法入境人员、组织者、参与者和未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故意逃脱健康管理等人员线索,织密织牢境外输入疫情防控网络,全覆盖、全链条、无缝隙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确保实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现将有关有奖悬赏举报公告如下:

  一、悬赏举报内容

  1、非法入境入永人员、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入永人员的接收者(经营者);

  2、近14日来从境外入永但未向当地乡镇、村(社区)和单位报告,未按规定落实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

  3、瞒报境外旅居史、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4、其他重大隐患情形。

  二、悬赏举报电话

  永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595-23978760;永春县公安局110。

  三、举报奖励办法

  知情者发现有以上情形,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奖励2000元,由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兑现举报者,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同一情形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四、广泛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举报奖励悬赏政策,在道路街面、社区(村居)、单位企业等广泛张贴,通过“村村响”和微信、微博、短信、抖音等新媒体广为宣传,增加社会宣传效果。

  永春县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8日

  德化县公安局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快速扩散蔓延。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我县,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6、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7、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守护德化美好家园。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5000元人民币,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德化县公安局

  2020年3月28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23号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快速扩散蔓延。为严防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接触境外人员,防止感染新冠病毒。

  二、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守护美好家园。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0元人民币,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27393110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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