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施行!福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
福州新闻网3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2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适用范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流产假天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2004年12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扩大条例适用范围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05年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等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也更高。2019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修订,对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出修改。
据悉,此次条例将之前的适用范围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范围扩大后,劳动保护措施将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有关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是条例审议过程中的焦点。
条例将“按九十八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条例同时规定: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女职工可以请哺乳假
条例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条例明确,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条例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加大女职工保护力度
此外,条例加大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力度,明确规定多项措施:
把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列入女职工妇科体检内容,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的妇科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岗位;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用人单位对患有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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