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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飞车抢劫防疫人员财物均获刑四年

2020-03-09 09:39:13  来源:湖北日报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助力。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各地都在依法进行打击。前不久,通城县发布了一起对防疫人员实施的抢劫案,引人关注。

  【案例】

  1月29日,通城县毛某某、胡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抢夺正在路边行走的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的提包,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对两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两被告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专家说法】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斗中,基层防疫工作人员是值得尊重的战士,他们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与毛某某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防疫工作人员付某某的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被称为“飞车抢物”。“飞车抢物”刑事案件,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抢取财物刑事案件的通俗说法。从案发情况看,该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意图借助机动车的力量抢走被害人的财物或者快速逃跑;二是案发突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抗,犯罪容易得逞。通常是两人共同作案,一人驾驶摩托车,另一人坐在后座对被害人实施抢夺;三是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时常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的后果。

  “飞车抢物”刑事案件一概定性为抢劫罪或者抢夺罪,都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定抢劫罪,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的定抢夺罪。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本案中,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完全符合上述按照抢劫罪处理的第二种情形,因此,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很好地保障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中,无数善良的医务工作者不畏艰难,坚守在抗击疫情的最前沿;无数善良的防疫工作人员无畏风险,投身疫情防控的第二战场。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曾说过,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强调的是通过刑法的打击和预防犯罪,从而保护遵纪守法的善良公民。大“疫”当前,善良的英雄们依旧在逆行,而刑法也须臾不可离,誓做逆行者权利保障的大宪章。

【责任编辑:柯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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